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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兩則新聞引起很多人的關注,對於法官的判決與思維角度,難以認同所謂沒有表達意願的論斷。所以,不管是否有效果,我還是願意支持表達抗議的方式,這是民主社會,不是嗎?至於會得到的答覆,也是超級官派文字吧!


最高法院的見解,搜尋一下近兩年的案例,這一則裁判相當符合新聞所說的內容:


裁判字號:98 年 台上 字第 3927 號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一)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

(二)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看到這樣判決,同樣再繼續參考:


裁判字號:97 年 台上 字第 6117 號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併加以注意,並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定其取捨而為判斷。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至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且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換言之,所謂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足當之。

 

裁判字號:97 年 台上 字第 5814 號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合於「違反其意願」之要件。

 

再翻出刑法來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按新聞所說,本案女童大哭表示不要,如果說不要不能代表 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那未滿14歲男女被被性侵時候,要說什麼呢?受到傷害的女童除了大哭不要外,難道還有力氣對抗加害人嗎?用前兩則最高法院裁判觀點,只要有達到違反被害人意思自由、意願就已經足夠,以異物、手指插入下體,法官認為已經構成性交罪,但說不要卻不符合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這不是非常詭異嗎?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審理一、二審法律是否適用錯誤,對於犯罪事實之調查釐清應由事實審負責審理,但這個裁判卻是解讀了被害人沒有不同意性交的『事實』,或許高院是要解釋事實審援用法條錯誤,但請問法官,如果您的小朋友被性侵了,小朋友瘋狂大哭大喊說不要,您還是會認為這些都只是小朋友因為年幼無知、懵懂不經人事所說『無意義』的話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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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9/01 10:1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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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2 受性侵的孩子無法等待,公益何時到?--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


近日接連發生法官輕判、甚至是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案件,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邀請您至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及法務部信箱留言,或郵寄給馬英九總統、司法院院長、立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以呼籲政府重視受性侵害的孩子權益,我們衷心期盼透過我們的行動倡議,能讓未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司法判決更加公正。


我們寫了一份範本,若您能認同,請您用行動支持:



1.請至總統府信箱、司法院、立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信箱,將以下的範本內容複製至網頁貼上留言。



2.請大力轉寄給您的親朋好友同事,邀請他們一起響應!


您的一個小動作,能讓政府官員更感受到人民的想法,讓我們起身用行動呵護我們的孩子!


 


                           家扶基金會 敬邀


 


總統府民意信箱: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司法院信箱: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行政院院長信箱:http://www.ey.gov.tw/sp.asp?xdURL=mail/mail.asp&ctNode=99&mp=1?


(請選擇社會類別議題)


法務部信箱:http://www.moj.gov.tw/sp.asp?xdurl=bossmail.asp


立法院給院長的建言: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2_chief/president/suggest/suggest_01.jsp?ItemNO=01020105


(需先加入會員才能登入)


 

範本內容:

 

敬愛的馬總統英九先生、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

  政府近兩年來提高兒童福利預算、實施兒童少年醫療補助,想必政府積極關注兒童與少年權益!尤其最近內政部更是告訴我們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孩子是台灣的寶貝,更是未來的希望,因此保護兒童免於受侵害,迫在眉梢!

最近新聞報導高雄及台中接連發生三起法官輕判、甚至是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惡狼案例,法官的判決說詞均以性侵者「未明顯違反其意願」來判定刑責,雖然刑法227條有加重強制性交未滿14歲男女之刑責,以達嚇阻性侵幼童之作用,但從近來的判例看來,有關法條似乎未能發揮保護受害女童及嚇阻之作用,甚至讓人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之疑慮。此種判決,讓已受傷的孩子與其家人更悲痛與驚恐;讓為人父母者擔憂與恐懼;讓關心與從事兒少福利者對政府失望與痛心。

   三起輕判或認定性侵女童無罪案例,法官並未依受侵害害者年齡與成熟度權衡其表達能力,為遏止成人性侵幼童事件一再發生,真正保護兒童,懇請您:

一、 加強法官實務案例訓練。

二、 司法判決中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與認知之評量。

三、 增修刑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達嚇阻之用。                  

 

關心兒童的人(請簽署您的大名或團體名稱)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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